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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4-07-14

 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機關表示,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,以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一屋為限。但因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,大部分情形屬於「先買屋、後賣屋」,若在購入自用住宅用地後1年內出售原持有自用住宅用地,也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。
 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一生一屋需符合下列條件:
一、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部分。
二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。
三、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。
四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五、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 
上述第二項若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後並於1年內出售原持有自用住宅用地,雖於出售時擁有2處房屋,係屬於自用住宅換屋性質,仍可視為僅有1處自用住宅,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 

 


出處>>> 
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0104/5%E5%A4%A7%E6%A2%9D%E4%BB%B6%EF%BC%81%E9%81%A9%E7%94%A8%E3%80%8C%E4%B8%80%E7%94%9F%E4%B8%80%E5%B1%8B%E3%80%8D%E7%A8%85%E7%8E%87%E8%AA%B2%E5%BE%B5%E5%9C%9F%E5%A2%9E%E7%A8%85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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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:近來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陳君持有2戶房屋,先將1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(甲屋)贈與子女後,再出售另一戶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(乙屋),以符合特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之規定。惟查陳君之子女於出售乙屋1個月後亦將甲屋出售,而甲屋售屋款回流存入陳君存款帳戶,因此該局認定陳君將甲屋贈與子女,意欲規避出售乙屋需繳納之奢侈稅;此種方法較以往查到將房屋贈與子女之後,立即出售之案例有所不同。陳君出售乙屋經該局認定屬以假借人頭逃漏稅捐,遭補稅23萬多元並處3倍以下之罰鍰。
 
國稅局說: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,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起30日內,依法自動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,如未申報或短漏報,經查獲,將遭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。
 
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,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奢侈稅情形,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,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免罰,國稅局持續查核中,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,以免受罰。

 

出處>>>
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0090/%E5%8F%88%E8%A2%AB%E6%8A%93%E5%88%B0%EF%BC%81%E5%80%9F%E4%BA%BA%E9%A0%AD%E9%80%83%E6%BC%8F%E5%A5%A2%E4%BE%88%E7%A8%85%E8%A2%AB%E7%A0%B4%E8%A7%A3%EF%BC%8C%E9%87%8D%E7%BD%B03%E5%80%8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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