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購買屋注意事項
- 港澳居民符合香港澳門關條條例第 4 條第 3 款已取得華僑身分者得在台取得土地權利,其土地登記事宜,得由本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 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;若授權國內親友處分在 台不動產申辦登記者,經檢附我駐外單位驗發 之授權書,可兔附授權人(義務人)之印鑑證明。
- 香港居民、法人及團體機構在台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,按內政部 86 年 7 月 26 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 號函以:86年7月1日以前,香港居民、法人及團體機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 地權利之有關規定,在香港對於外國人士在該 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。故香港居民、法人及團體機構得繼 續準用土地法相關規定,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。
- 澳門居民、法人及團體機構在台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,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0 年 8 月 28 日(90)陸港字第 9013543 號函說明以:因目前澳門大部分土地均為政府所有,私人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,僅能以批租(批准租貫)方式取得土地之使 用權,惟土地若屬私人所有,土地所有權人可 自由處分其土地,則另當別論。』是以,與台灣地區交易習慣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不同,並不符合土地法第 18 條平等互惠之原則,故不准許澳門居民或法人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。
僑胞在台購屋
以僑胞身分購買房地產僑胞如其有中華民國國籍(如身分證等國籍證明文件),即得以國人身分購買房地產;如沒有中華民國國籍,則須以外國人身分辦理。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,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,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,即平等互忠厚則,並應 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,方可在國內取得或設定 土地權利。
僑胞購屋Q & 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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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旅居國外僑胞,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,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。
- 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。
- 如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者,身分已轉為外國人,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 土地權利,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,中華民國 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,即平等互 惠原則,並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,方 可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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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僑胞回台購屋需要我國國籍證明文件,方可以本國人身分在國內購買房地產。
- 我國國籍證明文件(詳如下列需擇一提供):
- 戶籍跨本。
- 國民身分證。
- 戶口名簿。
- 護照。
- 國籍證明書。
- 華僑身分證明書(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 申請核發者)。
- 父母一方其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的出生 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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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,其備下列條件者:
-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榷。
-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 4 年。
-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 6 個月或最近 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 8 個月以上。
- 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,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榷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,其備下列條件者:
- 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 4 年,且能繼續 延長居留。
-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 4 年。
-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 6 個月或最近 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 8 個月以上。
- 自台灣地區出國,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 10 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 4 年以上,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。
資料來源>>>台灣房屋-地產集團
http://gfc.twhg.com.tw/hktotw.ph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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