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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人對凶宅的定義不同~

而且現在賣房子一定可要求從業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,其賣方需要誠實告知的義務~

 


 

2013年11月23日

【潘姿羽╱台北報導】華人社會多忌諱「死亡」相關話題或場所,不僅殯葬業周邊房價較低,若房屋曾發生凶案或自殺,價值往往一落千丈,甚至乏人問津。專家指出,雖然法律並無明文定義凶宅,但就內政部公布的契約書範本,凶宅是指賣方的專有部分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。

 

 

發生地陳屍處定義

多數民眾認為,房屋發生凶殺、自殺案件就是凶宅,但內政部2008年發函給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解釋,凶宅是指專有部分為凶案、自殺「發生地」或「陳屍地」,因此在家中發生凶案致死、從家中跳樓導致死亡,但若在A家中遭砍殺,陳屍他處,A家不屬於凶宅。 
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表示,現在不動產說明書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凶案,列為強制揭露事項,仲介也會前往訪查。但他指出,若甲方住家對面或樓上曾發生凶案致死,甲方的家並非凶宅,只是買方通常觀感較差,這種情形就算甲方未告知而鬧上法院,最後通常會宣告和解。

 

出處>>>

http://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property/20131123/35456869/applesearch/%E5%87%B6%E5%AE%85%E7%8F%BE%E5%BD%A2%E4%B8%8D%E5%8B%95%E7%94%A2%E8%AA%AA%E6%98%8E%E6%9B%B8%E5%BC%B7%E5%88%B6%E6%8F%AD%E9%9C%B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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