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時電子報 發表於 2014-07-18

 

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、張中昌/台北報導

買第二間房的房貸利率勢必要調高了。銀行局昨(17)日正式發布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問與答,明確定義每人一生只有一次自用住宅,在申貸銀行房貸時可適用45%的風險權數,第二棟即必須適用100%,即銀行資金成本會提高,必須反應在客戶的房貸利率等條件上。 金管會這次解釋房貸風險權數,主要是因應央行6月底再度強化房貸控管機制,金管會部分回應央行總裁彭淮南的要求,請銀行徹底落實第二戶房貸就必須適用100%風險權數的措施,必須確定借款客戶名下只有一戶自用住宅,且第一次用這戶自用住宅來申貸,才能適用45%的風險權數,另外如修繕貸款並不能跟著適用45%,必須用100%的風險權數。但銀行局也表示,若夫妻名下各有一間房子,且都是自用,則兩人可分別向銀行申請貸款,各有一次適用45%權數的機會。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,昨天正式發布相關問答內容後,銀行即日起核准房貸就必須用新的解釋,檢查局也會將此列入新的金檢範圍;未來就是以稅捐機關的財產總歸戶資料為主要認定,同時聯徵中心也會進行註記,每一位借款人名下只能有一棟自用住宅可以適用45%的風險權數,第二戶就必須用100%。同時銀行局也公布近年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風險的成果,即從民國100年起,承作加計修繕貸款或建築融資比率偏高的銀行,就會要求調降比重或增提呆帳準備,100年時有17家銀行被列管,到103年已降為7家。 邱淑貞表示,今年7月底為最後期限,7家銀行若餘額未降者,就必須先提列呆帳準備,增加風險承受能力,估計7家共要增提18.3億元。至於先前控管的17家銀行,到今年5月底不動產貸款餘額,即房貸加計修繕貸款、建築融資等餘額,已比99年底時減少1,429億元,同時也增提74.5億元的備抵呆帳,銀行局表示,先前壓力測試,無論是房價下跌20%或30%,同時利率上漲1~2個百分點,國內銀行都能全數過關。

原文網址: 買第2房 房貸利率將調高 | 好房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65127172287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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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 發表於 2014-07-18

記者蔡惠芳/台北報導

全台灣最大的房地產集團寶佳機構,在房市爆量搶錢的市況中開出第一槍!寶佳「佳泰世界城」祭出「不滿意保證原價買回」、以每坪18.8萬元的超低價攻勢吸客,創下金融海嘯之後的首例,震撼市場。 佳泰建設在青埔一片觀望氣氛、個案廝殺之際,祭出「不滿意保證原價買回」。(好房資料中心) 寶佳機構旗下的佳泰建設,最近在桃園青埔推出「佳泰世界城」一案,在青埔一片觀望氣氛、個案廝殺之際,祭出「不滿意保證原價買回」;四樓廣告戶更祭出「限時特惠專案」每坪壓到18.8萬元,較開價平均每坪23~25萬元便宜許多,可望殺出重圍。 「佳泰世界城」現場專案表示,目前每周來人組數維持在20幾組,最高還到30~40組,雖然每坪18.8萬元是四樓廣告戶價格,但是此專案的重點是「原價買回」;因為寶佳機構認為年底選舉後的2015年買氣會恢復,加上機場捷運遲早通車、桃園Outlet也會在明年開幕營運,桃園許多潛力和優勢,實現只是早晚問題,因此寶佳有信心桃園房價後市。 寶佳「佳泰世界城」也是繼2008年皇翔建設林森北路「皇翔RICH」在房市一片冷清中,破天荒推出「原價買回」專案之後,首見的「原價買回」手法。在房價看回不回、政策打房不鬆手之際,建商和代銷的促銷新案,手法又有翻新。除寶佳外,桃園有些業者甚至祭出「直銷」手法,銷售人員直接到菜市場尋找菜籃族攬客,帶進接待中心來賞屋;有些業者則拉高表價、再讓客戶殺價到爽;也有業者提供結構工程零付款。 淡江大學教授莊孟翰分析,上述窮則變、變則通的促銷手法,也顯示房市買氣面臨強弩之末,尤其部分賣壓較沈重的區域市場。不過,這也表示,建商敢祭出「不滿意保證原價買回」的特惠專案,主要也是看多後市心態濃厚。 至於房價是否在賣壓提高之際,面臨鬆動?住展雜誌主編施詢傑表示,寸土寸金的台北市未必,但局部供給量大區域、或銷售期拉長的舊案,就有可能房價鬆動或明升暗降。

原文網址: 建商出招促銷 不滿意原價買回 | 好房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3393572276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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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MyGoNews編輯部
時間:2014-06-30

 

【MyGoNews蕭又安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近日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,受贈取得之房屋,未滿2年即予出售,應否課徵奢侈稅?該局說明,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下稱奢侈稅)條例規定,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,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,應申報繳納奢侈稅,至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奢侈稅,則可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財政部於2013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,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所得,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,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,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,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,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,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。至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奢侈稅,則為出售該房屋必要費用,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。
 
國稅局舉例說明,父親甲君於2013年3月贈與1筆房地予兒子乙君,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、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,父親甲君應按1,0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。
 
日後乙君於2013年8月以2,000萬元(土地1,400萬元,房屋600萬元)出售該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奢侈稅9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,則乙君於2014年5月申報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元(售價600萬元-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-特銷稅90萬元-其他費用10萬元);至出售土地部分,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。
 
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,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,如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申報繳納奢侈稅,此外,出售該不動產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,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,另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,包含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奢侈稅。

 


出處>>>
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09968/%E6%8A%97%E5%A5%A2%E4%BE%88%E7%A8%85%EF%BC%81%E5%87%BA%E5%94%AE%E5%8F%97%E8%B4%88%E6%9C%AA%E6%BB%BF2%E5%B9%B4%E6%88%BF%E5%B1%8B%EF%BC%8C%E8%A8%98%E5%BE%97%E8%A6%81%E6%89%A3%E6%88%90%E6%9C%AC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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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4-07-14

 

【MyGoNews蕭又安‧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遺贈稅大幅降低後,贈與移轉大幅增加,贈與時雖然歡天喜地,可是卻有不少人發現,數年後出售當年受贈的不動產,竟被課徵高額財產交易所得稅,讓受贈人十分意外。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,雖然政府宣示目前形式上仍未實價課稅,但實質上透過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稅,仍然可以達到增稅目的,其中,贈與移轉個案因為特殊,很容易成為目標,因此提醒受贈房產民眾要特別留意。
 
贈與房產連年增,量少好抓成標靶
 
徐佳馨分析,由於遺贈稅率大降,許多父母會採取贈與方式移轉,特別是房價高的區域,節稅效益更佳,也讓移轉量逐年攀升,不過,贈與量少目標大,很容易成為查稅目標,近來財政部頻頻發布查稅新聞稿,顯見已經有不少案例出現,追繳甚至可至2011年間交易,顯見贈與後移轉的確容易被盯上。

 

 

例如近期財政部發布之個案,納稅義務人A在2011年間出售2006年間受贈自其父而取得之房屋,其父已申報贈與稅在案,A於2011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將實際成交價格逕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,列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85萬元。經查該房屋之實際成交金額500萬元,因該房屋係受贈取得,該局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30萬元為取得成本,經減除過戶手續費及仲介等費用30萬元,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40萬元,因A僅申報85萬,短報155萬元,除核定補徵稅額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。受贈人不可不慎。

 
抓漏補稅有法源,受贈轉手沒得跑
 
徐佳馨表示,根據財政部核釋,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,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,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。
 
簡言之,出售受贈不動產時,會以當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成本,頂多加上賣房子時的相關支出,例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及搬運費,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等等,但無論如何,成本都算非常低,因此售屋人除了要保留相關單據外,未來在節稅上可能也必須多費思量,以免連補帶罰得不償失。

 

出處>>>
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0097/%E8%B4%88%E8%88%87%E6%88%BF%E7%94%A2%E3%80%8C%E9%A4%8A%E3%80%81%E5%A5%97%E3%80%81%E6%AE%BA%E3%80%8D%EF%BC%8C%E5%8F%97%E8%B4%88%E5%87%BA%E5%94%AE%E8%A3%9C%E5%BE%88%E5%A4%A7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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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4-07-14

 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機關表示,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,以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一屋為限。但因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,大部分情形屬於「先買屋、後賣屋」,若在購入自用住宅用地後1年內出售原持有自用住宅用地,也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。
 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一生一屋需符合下列條件:
一、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部分。
二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。
三、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。
四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五、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 
上述第二項若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後並於1年內出售原持有自用住宅用地,雖於出售時擁有2處房屋,係屬於自用住宅換屋性質,仍可視為僅有1處自用住宅,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 

 


出處>>> 
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0104/5%E5%A4%A7%E6%A2%9D%E4%BB%B6%EF%BC%81%E9%81%A9%E7%94%A8%E3%80%8C%E4%B8%80%E7%94%9F%E4%B8%80%E5%B1%8B%E3%80%8D%E7%A8%85%E7%8E%87%E8%AA%B2%E5%BE%B5%E5%9C%9F%E5%A2%9E%E7%A8%85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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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:近來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陳君持有2戶房屋,先將1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(甲屋)贈與子女後,再出售另一戶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(乙屋),以符合特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之規定。惟查陳君之子女於出售乙屋1個月後亦將甲屋出售,而甲屋售屋款回流存入陳君存款帳戶,因此該局認定陳君將甲屋贈與子女,意欲規避出售乙屋需繳納之奢侈稅;此種方法較以往查到將房屋贈與子女之後,立即出售之案例有所不同。陳君出售乙屋經該局認定屬以假借人頭逃漏稅捐,遭補稅23萬多元並處3倍以下之罰鍰。
 
國稅局說: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,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起30日內,依法自動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,如未申報或短漏報,經查獲,將遭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。
 
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,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奢侈稅情形,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,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免罰,國稅局持續查核中,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,以免受罰。

 

出處>>>
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0090/%E5%8F%88%E8%A2%AB%E6%8A%93%E5%88%B0%EF%BC%81%E5%80%9F%E4%BA%BA%E9%A0%AD%E9%80%83%E6%BC%8F%E5%A5%A2%E4%BE%88%E7%A8%85%E8%A2%AB%E7%A0%B4%E8%A7%A3%EF%BC%8C%E9%87%8D%E7%BD%B03%E5%80%8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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